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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有:
1.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犯罪物件只能是七類特定款項。中罪既可以是貨幣形式的款,也可以是實物。後罪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貨幣形式的款項;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只能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3.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將七類特定款項挪作公用。後兩罪都是挪作私用;
4.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專款專用的財經秩序。後兩罪侵犯的是單位財務的使用收益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