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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單位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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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單位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的額兩個罪名,也是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兩種犯罪行為。分清挪用資金與挪用公款兩種行為才能做到正確的定罪量刑等。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內容。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物件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汙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物件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物件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

本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厲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二)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氏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條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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