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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都能和解嗎?

刑事自訴 閱讀(8.81K)

一、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都能和解嗎?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都能和解嗎?

在我國法律中,除了刑法中四個自訴罪以外,其餘都進行公訴。除此以外,在民事法的範疇之內,根據民事法的基本原則,屬於不告不理的狀態。均屬於當事人自訴。而對於在公訴轉自訴案件進行調解各有各的法律依據。

1.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讓被害人(家屬)知曉不起訴的事實,及原因等。被害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七日內如果對不予起訴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請求檢方提起公訴。而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訴之後,進行復查,並且將複查的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經過複查之後,人民檢察院保持不上訴的決定時,此時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而是否經過申訴程式,屬於當事人的個人自由。如果被害人不經過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檢察機關需要將有關的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二百一十條中的第三款規定,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自己被侵犯了自身的人身和財產的行為,應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時,但是此時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件,此時被害人是有權提起自訴的。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在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中,其實是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的一種監察。這種案件其本質上還是公訴案件,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或者是檢查方的由於某些問題無法繼續公訴,此時當事人屬於自我救濟的權利。因為他是不允許進行調解的。但是,除了刑事部分,對於民事部分是可以進行和解或者協商的。

2. 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此時就一定可以達成和解。因為在訴訟中,不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願即可。還需要被告方的自願。現實生活中,不少被害人願意和解,加害人也進行了相應的補償,加害人認錯態度良好。但是由於被告人沒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願意和解的情形。此時,不能公訴轉自訴進行和解。因此在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中,需要當事人的雙方的意願同意和解。

一般來說在一定情況下,如果公訴轉自訴案件如果受害人提起訴訟是雙方的相關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話,那麼雙方可以進行相關的和解。但是如果公訴轉自訴之中是完全的刑事案件的話,那麼就不能夠對其進行相關的雙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