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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案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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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案件是什麼意思?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案件是什麼意思?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A.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B.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自訴案件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訴案件在進行處理時,一般是由公訴機關如檢察院以公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如果公訴人對相關訴訟行為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對相關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自訴處理,但判決結果都是基於犯罪事實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