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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刑事自訴 閱讀(3.21W)

一、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3款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由此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

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願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願。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並沒有和解的意願,即便 被害人願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後,經徵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

首先,法院受案後,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

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

最後,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並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有相關條件的,只有符合公訴轉自訴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允許公訴案件轉變為自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如果雙方有意達成一致意見,對相關矛盾和糾紛的認定可以達成和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准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