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和解

刑事訴訟 閱讀(1.32W)

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

公訴轉自訴案件能否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願三個條件。

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願。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並沒有和解的意願,即便被害人願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後,經徵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