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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自訴案件能和解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如果被侵佔人和嫌疑人有和解意向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協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侵佔自訴案件能和解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