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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立案庭駁回自訴案件還可以上訴嗎?

刑事自訴 閱讀(6.39K)

一、在我國立案庭駁回自訴案件還可以上訴嗎?

在我國立案庭駁回自訴案件還可以上訴嗎?

1、刑事自訴案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訴。

2、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對罪證不足的,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3、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範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也即要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

4、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3)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特別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2年。

在我國立案庭被駁回的刑事自訴案件也是可以上訴的,我們要確保的一點就是準備的法律證據一定要有足夠的法律效力,這樣我們再次上訴時就不用擔心罪證不足而再次被駁回。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一般分為四點,如果是情節輕微的,還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式就比較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