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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案件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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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民事案件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在我國民事案件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1、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受理民事訴訟。因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而並不是當事人是否有證據。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3、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並沒有要求當事人在立案環節必須提供證據。當然,在審理環節當事人如果不提供證據則很可能敗訴。

二、民事案件立案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民事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不論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在立案階段,法院不進行審理和查明,因此,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援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至於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不問。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說,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另外,接收訴狀的法院必須對該案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該案件。

法律規定法院立案的條件中並沒有包括證據一項,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在滿足立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也是會立案的。

在我國就算民事案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立案的,法院是會受理的,是指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證據不足可能會導致最後敗訴而已,法院還是會保證我們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利的。針對民事案件立案的條件,相關法律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就是為了更有效的辦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