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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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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一、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婚姻法》第二十九條對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內涵

第一,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雖缺乏勞動能力但並不缺少經濟來源,比如受到他人經濟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積蓄的,則不產生弟、妹的扶養義務。同時,如果兄、姐雖缺少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兄、姐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弟、妹亦無扶養兄、姐的義務。

第二,兄、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比如兄、姐沒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經死亡或配偶、子女沒有扶養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養能力,應由這些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承擔扶養義務。

第三,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這裡包含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時,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兄、姐對弟、妹的成長盡了扶養義務。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應承擔兄、姐的扶養責任。二是弟、妹有負擔能力。若無負擔能力則不負扶養義務。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對於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兄長應當盡撫養弟妹的義務,撫養不僅是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撫養,婚姻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規範,這一規定,符合我國相互輔助的傳統道德,充分體現了公民權利與義務一致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