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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訴的裁定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96W)

可以上訴的裁定都有哪些?

法院作出的結果其實不一定都是以判決方式作出的,還有可能是通過裁定來作出,當然也要符合了規定的條件之後,才能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判決結果。而對於判決和裁定雖然也允許提起上訴,但此時有一定的情形限制。那通常可以上訴的裁定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上訴的裁定都有哪些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作出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判決或裁定,如按照特別程式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訴的。

二、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219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上訴案件如何裁判

上訴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於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其中對於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則允許進行上訴。而要是判決的話,則一般除了終審的判決外,基本都是允許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