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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自訴 閱讀(2.69W)

一、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1、首部。這部分應寫明以下事項:

(1)標題,寫明“刑事上訴狀”字樣。

(2)在上訴人欄內,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3)在被上訴人欄內,寫明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者不列被上訴人)。

(4)案由,寫明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上訴人因××一案,於××××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現因不服該×××提出上訴。”

2、上訴請求和理由。上訴請求,主要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

上訴理由部分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採用駁論手法,在反駁中正面說理,闡述上訴的根據。

這部分寫完,正文即結束,下面寫:“……為此,特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判)。

此致×××人民法院”

3、附項及尾部。附項按規定寫明下列事項:本上訴狀副本×份。

尾部為,在右下角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具狀年月日。

二、自訴案件處理規定

1、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區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

第一、若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開庭審判;

第二、若缺乏罪證的,要求自訴人提供補充證據,否則應當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關於後一種情形處理的範圍,《刑訴解釋》第188條作出了更詳細並具有擴張性的解釋,尤應注意其中的兩種情況:一是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二是經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而又就同一事實告訴的。

2、對於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要求自訴人提供補充證據,否則應當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之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3、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自訴人依法兩次傳喚,而自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法院應審查如果撤訴出於自願的,應當准許,如果是出於被強迫、威嚇而不是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同理,自訴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進行自行和解。

4、根據本法第172條之規定,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但第170條第(三)項所規定的一類自訴案件(即原本屬於公訴案件但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則不能適用調解。可見,並非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適用調解。根據《刑訴解釋》第200條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法院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之前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不僅有撤訴、和解的權利,根據《刑訴解釋》第193條的規定,還有一定程度選擇被告人的權利,即自訴人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並視為其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此時法院不再受理;對於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的權利,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是說向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在法院都沒有受理的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上訴的機會,可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時候,在通知書當中會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真正原因,原告不能直接無視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