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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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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嗎?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可以上訴嗎?

可以上訴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要是被法院駁回起訴的話,那麼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通過本級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決定不再受理的,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需要注意的是,駁回起訴是對原告訴權的一種否定,是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2、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宣告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裁定駁回起訴後是可以上訴的,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受理之後,發現該案件屬於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訴訟案件;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未宣告仲裁協議;出現這四種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