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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後上訴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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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後上訴的情況有哪些?

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後上訴的情況有哪些?

仲裁做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這就是仲裁製度中的“一裁終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裁決,對方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間性質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來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另外,仲裁中的財產保全也是由有關法院,即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裁定執行的。

如果仲裁裁決存在下列問題之一,仲裁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1、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

2、仲裁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枉法裁決的行為的。法院經審查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對此,當事人無權上訴.但是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於仲裁如果有不符的情況的話,就不應該達成仲裁協議,一旦達成仲裁協議之後,就必須遵守仲裁庭的相關要求。如果仲裁庭發現當事人拒不履行自己應履行的相關義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仲裁。法院接受申請之後即會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