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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15W)

一、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有哪些

1、一般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二、對方收到法律文書後拒不執行怎麼辦?

對方收到法律文書後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若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把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給原被告方。如果是一審的判決書,收到一審的判決書後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書從送達到當事人手中以後就正式發生了法律效力,是必須要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