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文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以下情況都屬於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法律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仲裁機構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委託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委託代理人為代收人,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3、郵寄送達
4、轉交送達
5、公告送達
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機構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仲裁應訴通知的,應當說明申請書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開庭通知的,應當說明開庭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後果;公告送達裁決書、決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或者決定的主要內容,並說明起訴期限和起訴的人民法院。
採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情況附卷備查。
總之,仲裁庭也不能隨隨便便的選擇送達方法,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絕對不可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法,仲裁庭通常情況下都是當庭宣告最終的仲裁結果的宣告完仲裁結果之後,勞資雙方就能拿到仲裁裁決書了,對仲裁裁決書有什麼不滿意的才能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