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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達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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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通常會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或以郵寄的方式來送達。如這樣送達有困難,還可委託其他法院送達。如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院可將訴訟文書放置在他的住所而視為已經送達,即留置送達。對於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員,如軍人、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則採取轉交送達的方式。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用以上方法都無法送達,法院還能以公告方式送達,即經過60天的公告期,推定訴訟文書已被送達。

一般情況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達文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