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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有哪幾種情況

刑事訴訟 閱讀(1.06W)

一、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有哪幾種情況?

法院送達傳票的方式有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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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二、收到法院傳票不去會怎麼樣?

收到法院傳票後如果不去,可能會有以下後果:

(1)拘傳。《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缺席判決。這是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於法院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3)即使不出庭,法院也是會照樣子開庭審理的,被告人不在,沒有辯解,沒有提供任何的證詞,法院不能根據被告人所表述的就行調解,只能聽原告方一方的陳述,那麼審判的結果,自然而然對被告是非常的不利。就等同於被告接受或者同意了原告方所陳述的,可見,如果接到傳票不出庭,對於被告人來說是相當不利的。

法院送達傳票後當事人不願意前往的,法院傳喚兩次還未去的,可以拘傳,也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表明當事人不做任何辯護,對審判的結果表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