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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刑事訴訟 閱讀(2.04W)

一、法院在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法院在立案後多久通知開庭?

大概在一個月的時間;

立案以後要經歷一下幾個步驟就可以開庭。

1、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這個階段需要25日。

2、組成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這個階段需要3日。

3、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這個階段需要1日。

4、通知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開庭要在3日前。

二、立案的流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型別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在進行立案了之後同時也是需要做一系列的準備才能進行開庭,而且還要對所提交的材料和證據進行稽核;因此,這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才能更好的審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