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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多久通知開庭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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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多久通知開庭時間是多久

立案多久通知開庭時間是多久

法律覆上沒有規定從立案到開庭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

法律規定:

《民事訴制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2113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5261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102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1653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一旦辦案機關和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時間的,應該製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通知這類案件當事人到廳辯護。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準備這類案件的實際證據,為自身的違法情況進行辯護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調查後,對這類案件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