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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13W)

一、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期限是多久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並移送業務審判庭(十五日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立案庭承擔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訴訟保全、庭前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式性工作的,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的限制,但第一審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二審案件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二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閱卷(通常一至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自通知後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後,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進入二審程式的案件如果開庭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席法庭,那麼就需要對案卷進行查閱以作準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完成閱卷,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作了“突破”,留了一個“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的後門。我們在辦理一些重大疑難的二審案件時,就時常會遇到人民檢察院以無法在一個月內完成閱卷而申請延期的情況。

很多案件大家都知道並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判決的,很多時候雙方會在判案的過程中找到新的證據或者是對法院的判決有意見,那麼會進行二審,不過很多時候二審也解決不了的問題會進行三審。不過每一審都是由規定的時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