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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9.97K)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審理都是有一個期限的,每個案件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審理完畢,否則就是違反程式規定。而在刑事訴訟當中,案件的審理期限一直都是比較重要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內容。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即:1(1.5)+2+1=4(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各種案件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審結完畢,否則將造成司法資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將大大減低司法效率,在司法實踐中各種訴訟期限都是需要十分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