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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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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案例逐漸增多,有的案例甚至成為了解決合同糾紛的參考案例。很多這樣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具有普遍性,知道其中的解決方式才是最重要的,才能在辦理合同事務給自己一份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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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期限怎樣計算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於消滅。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裡“不計入審限”是指由於以上情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後,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後的審理時間合併計算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