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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的抗訴期限有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52W)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的抗訴期限有多久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的抗訴期限有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

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刑事訴訟的時效存在一定的限定,畢竟國家的有關部門在問題的處理上較為積極,一旦自己的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不過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需要注意有關細節,儘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