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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訴訟 閱讀(3W)

盜竊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怎麼寫?

一、盜竊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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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人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查閱了相關案卷,對案情進行了充分的瞭解。現針對偵查機關查明的事實,根據證據,依照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予採納。

二、辯護詞具體意見如下

1、趙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康某、韓某、陳某所起的作用小,在量刑上應比康某、韓某、陳某。

盜竊是一種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行為,表現方式為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使被竊財物脫離所有人佔有。只要被竊財物脫離了所有人的實際控制,即構成既遂。因此,盜竊罪中最核心的行為是導致被竊財物直接脫離所有人控制的行為。在本案中,趙某在盜竊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是將鉬鐵裝袋以方便康某、韓某、陳某等人將鉬鐵盜竊出廠。

2、在法律適用方面,根據刑法適用的“從舊兼從”原則,對趙某的量刑也應比康某、韓某、陳某。

趙某等人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12年10月24日,對康某、韓某、陳某的判決作出時間為2013年3月11日。

當時所依據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當時市對盜竊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為: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對康某、韓某、陳某的判決宣告後不到1個月的時間即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予以廢止,並對“數額巨大”標準提高到“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可以看出,對趙某等人追究刑事責任所依據的司法解釋已經與對康某等人的審判時所依據的司法解釋完全不同了。

對趙某刑事責任的追究應當適用用新的司法解釋,而新司法解釋對“數額巨大”標準提高了,也就是說同一個盜竊行為要比以前量刑更了。因此,從法律適用角度看,適用新司法解釋對趙某的量刑應比適用舊司法解釋時對康某等人的量刑要。

3、趙某具有如下酌定從處罰情節,依法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趙某沒有前科劣跡,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趙某到案後能積極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自願退贓、退賠,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鑑於趙某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低,對其宣告緩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依法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因此,辯護人建議貴院在對其提起公訴時作出“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無論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還是從法律適用上出現了新的、對同一行為量刑更的司法解釋上看,對趙某的量刑均應該比對康某、韓某、陳某的量刑更【康某、韓某、陳某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並且趙某具有酌定的從處罰的量刑情節。因此,辯護人建議貴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提出量刑建議並依法適用緩刑。

寫辯護意見的時候,要寫清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犯刑罰並沒有其他的犯罪嫌疑人重,並且念在是初犯,且沒有前科並且在到案後積極的主動的交代犯罪事實,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非常良好,有很明顯的悔罪表現嗎,爭取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