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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意見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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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見 書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意見聚眾鬥毆

高新區人民檢察院:

受濰坊高新區司法局及山東駿博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王秀娟律師擔任***涉嫌聚眾鬥毆一案的辯護人。通過查閱案卷材料,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就其涉嫌嫌聚眾鬥毆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於199*年*月5日,201*年1*2月*日案發時不滿18週歲,系未成年。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對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大的社會危害,依法可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郭**在案發前無犯罪前科,本次案發系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認識、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依法可以酌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可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投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依法可以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積極為受害人支付醫療費,具有悔罪表現,可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受害人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積極支付受害人的醫療費並對受害人積極關照。由此可以證實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較好,真誠悔過。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上述諸多酌定情節,符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件。根據“懲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罰目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更能夠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更有利於此後的教育改造,從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以上法律意見,請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充分考慮予以採納。

辯護人:王秀

二0一*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