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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搶劫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1.16W)

一、審查起訴階段搶劫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搶劫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受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家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的辯護人,參與本次訴訟活動。開庭前,我會見了被告人,詳細閱讀了起訴書、案卷材料等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高某某涉嫌搶劫罪的定性不持異議,被告人高某某本人也供認不諱,自願接受法律的制裁。從全案來看,被告人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高某某在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與同案犯廖某某的全部犯罪行為,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存在立功情節,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高某某作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她除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積極全面地供述自己所知的其他人的全部罪行,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對其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立功情節,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 被告人高某某屬於偶犯、初犯,犯罪時主觀惡性不大,

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對其寬大處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才實施本案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大。在犯罪的情節和後果上,也沒有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造成嚴重的後果,對社會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別嚴重的威脅,肯定合議庭綜合考慮搶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關法律、刑事政策對其寬大處理。

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在審理一些具體的刑事型別的案件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有一個律師的一個辯護詞,這樣的一種專業的辯護詞的話,它都是主要來針對檢察機關所提出的一個起訴狀來進行一個有針對性的辯護的,而且是逐條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