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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格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1.16W)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格式是怎樣的?

一、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格式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詞格式:首部要寫明標題。正文要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向法庭講明辯護髮言的根據。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講兩個內容: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寫辯護詞要注意以下問題:

1、關於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於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於篇幅長短,而在於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於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說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瞭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三、刑事辯護的審判流程

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絡,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迴避的申請。

四、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

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覺得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並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

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辯護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只是實體性質的,即僅僅是指標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辯駁、辯解性的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問題進行的。然而,除了這種實體性質的刑事辯護之外,還存在著另一種刑事辯護,即程式性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程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為了不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更多的侵害,在被司法機關起訴之後,就可以委託律師書寫辯護詞,由於此時也是需要支付律師費的,若是沒有能力支付,那麼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法律援助,此種情形下書寫辯護詞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