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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要點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21W)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要點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要點是什麼?

1、 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委託手續,主動提出工作配合的意願,徵求辦案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2、認真查閱、複製卷宗材料中的訴訟和鑑定文書。

3、儘早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發現辦案程序中的違法行為,並提出糾正意見。

4、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與辦案機關溝通交流。

5、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定有異議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見書表明看法。

6、根據案情提出取保候審或改變強制措施的申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7、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錯誤查封、錯誤扣押問題,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並提出糾正和解決辦法。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手中,說明前期的偵查基本結束,下面要進行審查起訴。當事人要儘快的委託律師,讓其為自己做出有利辯護。律師從幾個方面出發,仔細閱讀卷宗,詢問證人,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給檢察院,可以提出當事人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請求免於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