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對於一些案情比較簡單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這樣可以大大節約司法成本,那麼在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適用於哪些案件?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本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式適用於哪些案件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簡易程式適用的範圍,以及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式時要注意案情是否清晰,以免程式違法造成冤假錯案。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