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辯護業務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55W)

一、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刑事辯護業務包括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辯護業務包括哪些

(一)偵查(公安)階段

聘請的律師與公安機關聯絡提交相關委託手續,律師可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可以與公安機關交換意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經查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而被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並不再有之後的審查起訴、審判階段。(二)審查起訴(檢察)階段

律師接受聘請後,與檢察機關聯絡提交相關委託手續,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包括公安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意見書”、筆錄、鑑定書等,會見犯罪嫌疑人。經律師分析、必要調查後若認為公安的起訴意見書存在問題的,可與檢察機關換意見,或提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見案例:“夫妻”先後被捕誰真正構成重婚罪),或提出罪名不當、認定事實有出入的意見(見案例:挪用資金罪還是抽逃出資罪、女老闆偷稅百萬被判緩刑),為法院階段爭取從輕處罰打下基礎。經檢察院審查後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或檢察院退回公安後被撤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並不再有審判階段。

(三)審判(法院)階段

律師接受聘請後,與法院聯絡提交相關委託手續,查閱、摘抄、複製所指控的材料(檢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各類筆錄、證據憑證等檢察院據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會見被告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參加法庭的開庭審理,作為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雖然說大多數刑事案件最終要要走完三個階段,但辯護律師的作用在於法律賦予其職責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的角度來考慮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及保證罪罰相當,避免輕罪重判。

二、刑事辯護業務風險點

(一)如何諮詢

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一定要法言法語,客觀實際,解釋法律,介紹訴訟實踐知識。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法律規定和程式法律規定,講到對方完全明白為止。應當讓犯罪嫌疑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自己選擇供述的範圍、方式和程度,而不直接教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

風險提示:如果律師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犯罪嫌疑人因律師指導反遭從重處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二)調查取證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

風險提示: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展開調查的話,那勢必與國家偵查權相沖突。

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可能涉嫌《刑法》306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追責。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三)傳遞家信

律師不得祕密夾帶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

風險提示:新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四)案卷使用

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

風險提示: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律師在提供辯護的同時也要注意該業務的相關風險點,如要避免被投訴職業不規範、避免洩露查閱的案卷資訊、拒絕家屬請求的夾帶行為。律師要規範執業,注意各項工作的時間節點以及相應部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