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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人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34W)

刑事訴訟辯護人包括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的人都可充當刑事訴訟辯護人,比如,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就不可以,那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哪些人可以充當刑事訴訟辯護人呢?下面由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具體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範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託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託書。

第三十五條 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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