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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般涉及哪些財產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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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般涉及哪些財產型別?

一、離婚一般涉及哪些財產型別?

離婚時不參與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個人的財產,這些財產的範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需要處理的財產主要是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財產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綜上所述,夫妻結婚後誰也沒有想到過離婚,可是因為感情出現危機不能調和的,離婚將擺在雙方面前。除了商議孩子歸誰撫養,雙方還應該對家裡的財產列一個清單,協商分配方式。只有共同財產部分才可以分割,比如婚後雙方工資收入、婚後購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