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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2.67W)

一、 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意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儘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託時,對於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瞭解不多,對於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瞭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二、指定辯護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也即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

首先,委託辯護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依據《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相比之下,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時間極為短促,最早也得在開庭前10日,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介入程式上,委託辯護在時間上早於指定辯護,兩類辯護規定不平等,顯失公平。

其次,指定辯護適用情形有三種:

一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二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案件。

再次,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是居中裁判,應不偏不倚,在案件審判前不應作出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判斷,不然,會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公訴人以及社會各界傳遞這樣一個資訊,法院未經審理之前便初步認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為主”之嫌。這是違反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

對於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意見可以結合實際的案件審查情況來辦理,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涉及到的刑事案件的犯罪種類等情況,但辯護律師只能根據自己的法律適用來提出辯護意見,最終的判決是由法院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