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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的偵查階段律師還會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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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的偵查階段律師還會見嗎?

批捕後的偵查階段律師還會見嗎?

逮捕後偵查階段律師沒有規定一般多久見一次嫌疑犯,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工作證和專用介紹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訊。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裡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這是法律規定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依據,至於多久會見一次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根據案情需要和律師的申請等決定。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批捕後的審查階段律師與嫌疑人的會見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只要律師準備了相關的會見證明等資料都可以與當事人會見或者通訊,與律師的會見表明了嫌疑人的申訴權利,羈押犯人可以與律師就案件進行了解,時間限制一直至庭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