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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權在什麼司法審理階段執行?

刑事訴訟 閱讀(1.25W)

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權在什麼司法審理階段執行?

一、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權在什麼司法審理階段執行?

1、辯護人依法獨立履行職務,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與人,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2、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一般不能揭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二、辯護律師權利

1、瞭解案件情況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2、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3、不被監聽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對不同證人也不同)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辯護律師的權利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在行使辯護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進行,如果辯護律師在辯護時,超出了法律限制的範圍,則構成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機關應當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