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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的特點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34W)

一、詢問筆錄的特點有哪些?

詢問筆錄的特點有哪些?

1、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2、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並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後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詢問證人的筆錄亦應分別記載,不能把幾個證人的詢問情況寫在一份筆錄裡,必須單人單問單記,單獨製作筆錄。

二、詢問筆錄的七個要素包括哪些?

詢問筆錄的七個要素包括程式合法、內容完整、用語要得當、表述要準確到位、記錄要客觀、注意筆錄的關聯性並且筆錄結構要合理。

目前,針對詢問筆錄的證據型別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的學者認為其屬於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於書證。

調查筆錄因調查物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證據屬性。公安機關針對民事訴訟案外人所作的調查筆錄系他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該案外人應為訴訟中的證人,對應的筆錄就證據屬性而言應為證人證言,不屬公文書。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否則該他人必須出庭作證。如筆錄系針對當事人製作,則就其內容可分為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因《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作為單獨的證據種類,故在公安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既不屬證人證言,也不屬當事人陳述(須針對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實的陳述),故調查筆錄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屬於自認,但因該承認系但是人在訴訟外所為,不能將其等同於訴訟中的自認。當然,經過法院的審查判斷後,亦可將該類承認作為證據予以使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詢問筆錄是屬於執法人員該實施的行為,一般在詢問時一定要如實的,完整的,記載證人的證言,同時還有被害人的陳述,只要所訴說的事實,那麼就會具有法律性,對於筆錄是可以作為判決案件的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