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親筆遺囑的特點有哪些?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親筆遺囑格式是怎樣的
1、首部。
(1)標題。寫明“遺囑”或者“××××遺囑”。
(2)訂立遺囑人基本情況。
2、正文。
(1)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2)寫明訂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及所在地。
(3)寫明遺囑人對遺產的處理意見。
(4)寫明所訂立遺囑的份數。
(5)寫明訂立遺囑的時間和地點。
3、尾部。分別由立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等簽名或蓋章,另外要寫明遺囑的日期。
親筆遺囑的有效性首先應當建立在遺囑的內容或者條款合法的基礎上,如果親筆遺囑中的相關條款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其有效性是肯定不合法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認定,其它繼承人對遺囑有效性有異議的,可以申訴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