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故意殺人罪會見筆錄要點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9K)

故意殺人罪會見筆錄要點有哪些?

律師代理故意殺人案後,有查閱卷宗、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律師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可以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在會見的時候,形成筆錄,整理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線索。這個筆錄可以在庭審過程中用到,那麼,故意殺人罪會見筆錄要點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一、故意殺人罪會見筆錄要點有哪些?

1、表明身份;出示委託書;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親友委託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詢問其是否同意聘請本律師,若同意,應在委託書上簽名確認。

2、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瞭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黨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被刑事處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主要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目的、動機、結果等。

6、陳述是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年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從犯、脅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是否有證明無罪的證據,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不是其所為;其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構成犯罪;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使職權以及意外事故;無刑事責任能力或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

8、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包括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地點,是否收到相關法律文書等。

9、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如:偵查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口供的行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屬實;是否有誘供情形;對訊問筆錄是否核對、補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是否申請過重新鑑定但卻被駁回或置之不理等。

10、關於此次調查瞭解的陳述是否同對偵查機關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諮詢,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12、有無需要代為申訴、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

14、讓其核對本次會見筆錄,確認無誤後簽署意見並逐頁簽名確認。

15、會見時若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應在筆錄中註明。

二、會見筆錄包括哪幾部分?

會見筆錄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依法同他們會見,對他們的陳述所作的記錄。筆錄內容一般分為三部分:

1、首部。居中寫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主要內容是時間、地點、會見人、被會見人、案由和記錄人。

2、正文。主要內容即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的談話記錄。

3、尾部。被會見人簽名、日期。

綜上所述,律師為故意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時候,在案件偵查階段,應該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形成故意殺人罪會見筆錄,在筆錄裡面,寫清時間、地點、會見人等基本資訊,然後在正文部分寫清楚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談話記錄,在最後,簽名並附上日期。等開庭審理的時候,這份筆錄就可以當做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