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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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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主體的構成上,通常有兩種傾向。一種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可能是親屬、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學等等,一般出借人出於幫助的心理。另一種是出借人與借款人互不相識,通過中間人介紹借款,出借人一般出於牟利的心理,這類民間借貸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貸。

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規範性。通常只是簡單的借據,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額,或者是連借據也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出現這些情況,是因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具備特殊身份關係,總是礙於情面或出於純樸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幾筆,寫的非常簡單。

3、在借款的約定上,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這與借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常識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識相當淡薄、缺乏有很大的關係。

4、在借貸的擔保方式上一般都約定不明確。民間借貸的擔保最常見的有兩種,即保證和抵押,當事人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借貸的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籤個字,也不註明是保證人,為以後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

還有的僅寫明為“擔保人×××”,具體的權利義務未註明,為將來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另外在約定抵押時,機動車抵押和房屋抵押又佔多數,但這兩種抵押卻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以致在出現糾紛時,當事人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