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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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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就是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控訴職能,其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序有決定性作用。因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以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

②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迴避;

③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④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⑤請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審判前撤訴;

⑦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

⑧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

⑨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知識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這裡介紹了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含了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些都是與該刑事案件有利害關係並參與到了案件中的人。刑事訴訟當事人只是刑事訴訟參與人中的一種,除去了當事人,刑事訴訟參與人還包括了其他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