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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要到場嗎 |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5.94K)

一、民事訴訟要到場嗎?

民事訴訟要到場嗎?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到庭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託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係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法律依據:《民訴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本人確實無法表達本人意志,沒有出庭,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三、民事訴訟庭前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不到庭

法院組織的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同意調解就去;如果不同意調解,可以不去,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去。

但開庭時,當事人必須到庭,尤其是原告,如果不到庭,會被法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關於民事訴訟要到場嗎這個問題,如果是雙方任何一方經過傳喚拒不到場的行為,是可以按照缺席進行處理的。但是,對於離婚案件來說,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對於法院組織的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可以去也可以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