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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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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式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式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基本程式是:

(1)受理審查起訴案件,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應當在7日內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審查期限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2)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認真審查。

(3)訊問犯罪嫌疑人。

(4)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將他們提出的書面意見附卷。

(5)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特別留意有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若有疑問可要求其公安機關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6)調查核實其他證據。比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勘驗進行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自行復驗、複查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有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審查起訴就代表著案件已經移交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在收到之後就會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如果在審查期間遇到證據不齊全,那麼就可以對此案件進行退偵,讓公安機關對此案件重新進行偵查,這樣才能對案件依法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