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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和控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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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和控告有什麼區別?

申訴和控告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2、目的不相同

申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人事權益,而控告除了有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目的外,還有要求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專門機關依法懲辦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目的。

3、客體不同。

申訴的客體是人事處理機關的決定,控告的客體是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

4、範圍不同。

申訴的範圍法律明文規定,主要涉及人事關係,而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控告內容沒有限制,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只要公務員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進行控告。

5、程式不同。

申訴有法定的較為完善的複核、申訴、再申訴程式,有層級限制,公務員只能按照層級逐級申訴,而控告不受層級限制。

二、刑事案件中行使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調解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5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製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並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由此得出申訴的提出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控告的目的在於懲治犯罪,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所以控告是在審判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提出控告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申訴權、檢舉權與控告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申訴權、檢舉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就在於,控告人和申訴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絡;控告和申訴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是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