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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管轄權應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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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管轄權應該如何確定?

一、審查起訴管轄權應該如何確定?

審查起訴管轄權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擁有。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2、檢察院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3)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不齊備,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不相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三日內補送。對於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分類裝訂後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辦理。特別關注:

(1)各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上級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檢察院審查,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審查起訴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也是可以將管轄權交給其他有權審查的司法機關的,但是在轉移管轄權之前,必須要先獲得其他司法機關的同意,並且任何需要轉移的案件,必須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若是在轉移的過程之中存在瑕疵,此時有可能會使得案件的審理結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