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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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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合同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口頭合同訴訟管轄權如何確定?

如果當事人有口頭約定管理權的,以約定為準,如果沒有約定的,以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 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二、口頭合同是否適用地域管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曾明確規定口頭(原稱口頭購銷合同)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民訴法第二十四條是有關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規定,如無司法解釋或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外,在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時,應適用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只規定口頭購銷合同不適用履行地管轄,並未對其他型別的口頭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因而其他口頭合同問題仍應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履行地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頭借款合同的效力為我國法律所認可。口頭借款合同往往對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確約定,來信諮詢的情況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與借款合同有關的還款糾紛的履行地自然在債權人(出借人)一方。

公民在與他人進行約定後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是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來實現的,如果在後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任何的違約或者糾紛情況雙方也是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