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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二、地域管轄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三、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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