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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期屆滿應該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 閱讀(2.9W)

審查起訴期屆滿應該如何處理?

一、審查起訴期屆滿應該如何處理?

審查起訴期屆滿應該必須要做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這樣的一種決定,因為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呢,再送交給檢察院來進行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要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做出具體的決定,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保證案件能夠及時的處理。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社會審查起訴的這一個環節對於檢察機關來說是非常的重要,因為他們所行使的具體的職能的話,就是關於審查起訴這個方面的,而審查起訴他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一個月時間內必須要做出一定的決定,無論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