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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另行起訴分割財產管轄權如何確定?

財產分割 閱讀(1.35W)

離婚後另行起訴分割財產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離婚後另行起訴分割財產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婚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解決婚後財產糾紛的方法

1、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製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製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願、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該約定屬於無效。

2、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絡。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並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於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時代潮流。

二、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衝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後如果對財產的處理有什麼不服的,那麼就可以另外再起訴分割財產,一般誰主張起訴的就應該到被告的居住地進行提起訴訟,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財產可以不受到損失,法院也才會進行受理自己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