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訴訟離婚管轄權如何確定?

離婚 閱讀(2.48W)

訴訟離婚管轄權如何確定?

出軌往往是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這類離婚,無過錯方一般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發起訴訟,就得找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否則可能會因為管轄權異議而耽誤訴訟程序。離婚案件本質上屬於民事案件,那麼訴訟離婚管轄權如何確定?下面請看小編的看法。

一、訴訟離婚管轄權如何確定?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法院接到訴訟離婚後如何展開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而言,明確管轄法院非常重要,在確定訴訟離婚管轄權上面,有幾個原則。通常情況下是有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發起訴訟,如果被告離開居住的一年以上,也可以到原告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雙方居在外地的,則以被告常住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